近日,省政府辦公廳印發《四川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》,自今年12月10日起施行,有效期五年。
本辦法適用于四川省城市建成區內建筑垃圾的產生、收集、貯存、運輸、利用、處置等活動,從源頭減量、產生收集和貯存管理、運輸管理、處置管理等方面提出要求,明確建筑垃圾處理要堅持減量化、資源化、無害化和污染擔責原則,同時要構建起統籌規劃、屬地負責,政府主導、社會主責,分類處置、全程監管的管理體系。
辦法提出,城市建筑垃圾實行源頭減量目標管理,建設工程項目應在建筑垃圾處理方案中明確項目減量目標等。
針對產生、收集和貯存管理,辦法指出,建設工程垃圾、拆除垃圾的產生單位應依法向市(州)或縣(市、區)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城市建筑垃圾產生核準。取得核準許可后,按要求將產生的建筑垃圾交由符合條件的運輸、處置單位等。
就運輸管理而言,辦法提出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,應當依法向市(州)或縣(市、區)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城市建筑垃圾運輸核準。取得核準許可后,方可運輸建筑垃圾。
針對處置管理,辦法明確,建筑垃圾處置和資源化利用設施包括轉運調配場、堆填場、填埋場和資源化利用廠。各市(州)、縣(市、區)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按照本地相關工作規劃,加快推進建筑垃圾處置和資源化利用設施建設等。
辦法還對城市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管理、監督管理等方面提出要求。(記者 寧寧)